淇 县 博 物 馆 章 程

 

第一章   总   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    第二条 单位名称:淇县博物馆。

第三条 住所: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淇河路为民服务中心三楼、四楼   

第四条 经费来源:财政补贴收入。

    第五条 开办资金:372.61万元人民币。

    第六条 举办单位:淇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。

第七条 登记机关:淇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  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,坚持博物馆公益性原则,依法开展文物的陈列展览、整理、保管和利用活动。

第九条 业务范围:收藏展览文物、登编、收藏、修复、保管文物及相关研究,文物陈列展览,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传播,爱国主义教育。

第三章  举办单位

   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
(一)提出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组建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;

(三)向博物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
(四)任免博物馆理事;

(五)提名或任免博物馆的理事长;

(六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
(七)监督博物馆运行;

(八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
    (九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
第四章 理事会

第一节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
    第十一条 博物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。理事会作为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、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,对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,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0名理事组成,其中,举办单位委派1名,政府职能部门委派1名,博物馆理事4名,教育界人士2名,观众代表2名。

   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理事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十三条 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:

(一)审议和提出博物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;

(二)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;

(三)决定博物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
(四)拟定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方案,按权限报批后实施;

(五)任免或提名博物馆管理层人员,按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;

(六)对馆长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、政策、本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
(七)审议博物馆财务预算和决算;

(八)听取并审议博物馆管理层工作报告;

(九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,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明确1-3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,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节  理事

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    (一)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;

(二)掌握具备相关知识,在本行业、本系统或本单位有较高声望;

(三)年龄不超过65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。

    第十六条 理事行使以下基本权利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行使表决权;

(二)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、博物馆业务运行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;

(三)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四)对博物馆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或质询;

(五)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政策、本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;

(六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;

(七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    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政策、本章程和工作纪律;

(二)执行理事会决议,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;

(三)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,坚持原则,履行职责,谨慎决策;

(四)不擅自公开博物馆涉密信息。

(五)理事不得以理事的身份从博物馆领取报酬,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博物馆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
 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,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

 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
第三节 理事长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,还行使以下权利:

  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
(三)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;

(四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四节  理事会会议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理事长缺席、回避或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受委托的理事代行其职责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,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随时召开。

     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
(二)提前十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,提供给所有理事;
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
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票决制,审议的议案应当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,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。
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、完整,出席会议的理事和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,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。

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 
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(三)会议议题及议程;
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发言要点;

(六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(七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   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应当提请职工大会讨论或者审议。

    第三十二条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尊重理事会形成的决议。职能部门委派的理事,应当在决策中充分表达本部门的意见,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,有关重大决议事项可由博物馆在事后履行备案手续。

第五节 管理层

    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由馆长、支部书记、副馆长组成。

馆长由举办单位与理事会会商提名产生,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
党支部书记由举办单位委派或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,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
副馆长由馆长提名,经理事会和举办单位同意后,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
   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并对馆长负责。

    第三十五条 馆长是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。主要职责是:

    (一)主持博物馆日常工作;

(二)出席理事会会议,参与理事会决策;

(三)拟订博物馆管理制度、业务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用人计划、工作任务和目标、绩效指标、服务标准、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拟订博物馆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五)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;

(六)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;

(七)聘任或解聘单位职工和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,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;

(八)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 馆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    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;

(三)接受理事会的监督;

(四)为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、信息和资料;

(五)代管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
    第三十七条 馆长作为博物馆法定代表人,需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第五章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      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犯、私分、挪用。

   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    第四十条 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  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   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人事、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 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六章 党群组织

    第四十四条 博物馆设立中国共产党濮阳市博物馆党支部,按照中共濮阳市委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开展党务工作。设党支部书记1名,为博物馆当然理事。

    第四十五条 博物馆党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

    (一)按照党章规定,指导博物馆管理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;

(二)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;

(三)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,开展职业道德建设;

(四)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博物馆党员干部的职务和执业行为;

(五)指导工会、共青团工作。

    第四十六条 博物馆依法设立工会、共青团组织。

第七章 章程修改

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    (一)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主要内容与博物馆发展实际不符的;
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博物馆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八章 信息披露

    第四十九条 博物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披露以下信息:

    (一)章程;

(二)法人登记事项;

(三)理事会和行政执行机构的组成、人员名单及其职责;

(四)主要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及其效益;

(五)法人年度报告内容、年度报告结果和重要事项信息;

(六)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。

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二条  举办单位同意博物馆终止后,理事会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五十四条 博物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十章  附则
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抵触时,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内容为准。
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